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5號
原 告 曾麗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三重分行、陳宏瑋間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
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,900
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