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435號
TCDV,110,補,435,2021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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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5號
原   告 曾麗慧 
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三重分行陳宏瑋間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
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,900
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江奇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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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