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2號
原 告 孫治寰
訴訟代理人 陳彥仰律師
被 告 莫武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00號8樓
房屋騰空遷讓交還於原告,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國109年
房屋稅一般轉帳繳納證明,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
420,700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0,7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淑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