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426號
TCDV,110,補,426,2021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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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6號
原   告 江惠琴 
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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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