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412號
TCDV,110,補,412,2021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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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2號
原   告 楊立榮 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耿宏發支付命令
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
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870元,應繳裁判費
 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3,370元
  。
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廖純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超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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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