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1號
原 告 張晴雯
張淳瑀
張秉睿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張倍賓
鄭茲云
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劉泰成發支付命令
(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),惟被告劉泰成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6,018元,應繳裁判費7,930元
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43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淑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