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400號
TCDV,110,補,400,2021022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0號
原   告 林武正 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興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00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540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美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