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9號
原 告 謝明剛
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
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
被 告 瑞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且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,起訴程式尚有欠缺。茲
依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
下同)95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3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
補繳裁判費,並向本院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應受送達
處所,及提出該人之戶籍謄本或可據以查詢其戶籍資訊之身分資
料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孫超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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