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3號
原 告 漆素瓊
被 告 王富田
張方旻
王建評
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424,220元(計算式為:12,600×
339.10×1/3=1,424,22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157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
第一審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