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暨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350號
TCDV,110,補,350,20210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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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0號
原   告 李采穎 

訴訟代理人 趙永富 
被   告 宏全新中國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陳家全 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暨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
 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 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
 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
  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  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
  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。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
 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
 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
  訴訟標的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
  標的範圍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
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另預備合
  併之訴,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,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
  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,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
  情形,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3
  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: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「宏全新中國大樓民國109年12
  月19日之109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三、議題十
  一及議題十二之決議(下稱系爭區權會決議),應予撤銷。
  」,備位聲明為「確認系爭區權會決議無效」。觀之原告先
  、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在客觀上利益顯均難以金錢量化,亦無
  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
  上利益為何,揆諸前揭說明,堪認本件原告先、備位之訴之
  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
 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
 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即以新臺幣(下同)165萬
  元計算,而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  定為165萬元。又原告起訴主張之先位、備位聲明,所欲達
  成最終目的均屬一致,即關於系爭區權會決議之效力,不另
  計標的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為165萬元,依臺灣高
  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
  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  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秀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
餘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子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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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