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補字第276號
原 告 蘇正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孫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、
訴外人黃上倫、陳美慧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17
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
同)711萬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1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71,38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70,8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