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0號
原 告 塗翔喆
楊慧芬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宗欽、蘇中毅、蘇中信、蘇中仁、蘇中吉
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3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6,400 元
。
㈡本件原告應以民事陳報狀記載之被告,補正完整訴之聲明,
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
9 條第1 項規定,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以供本院
送達對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