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270號
TCDV,110,補,270,2021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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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0號
原   告 塗翔喆 
      楊慧芬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宗欽蘇中毅蘇中信蘇中仁、蘇中吉
 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
 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補正下列事
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  下同)1,3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6,400 元
  。
 ㈡本件原告應以民事陳報狀記載之被告,補正完整訴之聲明,
  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
  9 條第1 項規定,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以供本院
  送達對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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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