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8號
原 告 陳松林
被 告 賴義雄
被 告 蔡廖富美子
廖宜君
賴守里
賴紅櫻
賴紅珠
賴守秀
賴守新
廖家良
廖偵伶
蕭索卿
謝春桃
陳文洪(被繼承人廖東霖之遺產管理人)
陳淑娟
楊金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將坐落臺中市○
區○○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,依此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,421 元(計算式:民國109 年1
月公告土地現值73,000元/ 平方公尺×土地面積86平方公尺×原
告權利範圍263/52548 =31,42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