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248號
TCDV,110,補,248,2021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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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8號
原   告 陳松林 
被   告 賴義雄 

被   告 蔡廖富美子

      廖宜君 
      賴守里 
      賴紅櫻 
      賴紅珠 
      賴守秀 
      賴守新 
      廖家良 
      廖偵伶 
      蕭索卿 
      謝春桃 
      陳文洪(被繼承人廖東霖之遺產管理人)


      陳淑娟 

      楊金豫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將坐落臺中市○
區○○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,依此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,421 元(計算式:民國109 年1
月公告土地現值73,000元/ 平方公尺×土地面積86平方公尺×原
告權利範圍263/52548 =31,42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美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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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