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號
原 告 莊卉㚬
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
被 告 黃聰明即楊嘉蓉法定繼承人
黃柏維即楊嘉蓉法定繼承人
黃柏堤即楊嘉蓉法定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查系爭臺中市區○○段0000000 地號土地面積為106 平方公
尺,公告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38,000元/ 平方公尺,故土地部
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,028,000 元(106 ×38,000×=4,028,000
),又同段15974 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○區○○○○街000 號
房屋課稅現值為640,600 元,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,668,60
0 元(4,028,000+640,600 = 4,668,600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47,233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上正本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