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號
聲 請 人 湯慧文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玥彤、許紘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
院109 年度訴字第2106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○九年度訴字第二一○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○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宣示判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、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司法院定之 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、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 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又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,係指如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屬之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非司法專業人士,於民國109 年12月11日 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106號損害賠償事件宣示判決期日(下 稱系爭宣判期日),審判長宣判之內容,和另案被告蔣文達 共同誣陷伊之情形有關,故有聲請交付系爭宣判期日法庭錄 音光碟之必要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10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系 爭宣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、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,聲請人就所 持有之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 正當目的之使用,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,爰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
法 官 林金灶
法 官 董庭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