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補字,110年度,36號
TCDV,110,消債補,36,2021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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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36號
聲 請 人 黃名正 
即 債務人        之4

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消
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、第3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 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
書 記 官 童淑芬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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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有法│
│定代理人、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,亦應提出其最新│
│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補正委任狀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│
│書正本─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。 │



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協商成立後,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│
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依債權人人數提出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、「臺中地方法│
│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│
│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、債權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」之繕本四份│
│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,800元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關於財產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: │
│1.除已陳報者外,「本人」、「配偶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是否│
│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(含不動產、動產、存款、投資、│
│ 保單、股票、汽機車、權利等)?及2年間變動情形。 │
│2.除已陳報部分,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(含為他人擔│
│ 保之保證債務、稅捐債務、罰鍰債務、健保欠費...等)? │
│ 若有,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,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。 │
│3.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關於收入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: │
│1.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文件。 │
│2.聲請人「本人」、「配偶」、「受扶養親屬」及「未成年子│
│ 女」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(即自108年2月起迄今)之各項收│
│ 入之明細(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、政府補助金、社福機│
│ 構補助、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),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│
│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
│3.提出債務人「本人」、「配偶」、「受扶養親屬」及「未成│
│ 年子女」名下所有金融機構(自108年2月起迄今)之交易往│
│ 來明細(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關於支出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;聲請│
│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.2倍(109年│
│度為17,516元)以下者,無庸提出相關證明。受扶養者之每月│
│必要生活費用數額,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│
│之比例以下者,亦同): │
│1.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?請檢附租金繳納證明,如│
│ 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
│2.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,應提出: │
│(1)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。 │




│(2)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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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