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補字,110年度,24號
TCDV,110,消債補,24,2021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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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24號
聲請人(   萬紫琪即吳姿蓉即吳麗慧
即債務人)      


代 理 人 賴俊宏律師(法扶)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等間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、第 3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 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徐玲玉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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,800元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關於財產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:│
│1.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之受扶養親│
│ 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。 │
│2.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?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?併提│
│ 出行車執照影本。 │
│3.除已陳報者外,「本人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是否尚有其他具│




│ 有價值之財產(含不動產、動產、存款、投資、保單、股票│
│ 、汽機車、權利等)?及2 年間變動情形。 │
│4.除已陳報部分,聲債務存在(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、稅│
│ 捐債務、罰鍰債務、健保欠費...等)?若有,請陳報金額 │
│ 及債權人,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。 │
│5.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,並增列於財產清單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關於收入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:│
│1.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親屬│
│ 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。 │
│2.聲請人「本人」、「受扶養親屬」及「未成年子女」於聲請│
│ 人聲請前二年(即自107 年10月起迄今)之各項收入之明細│
│ (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、政府補助金、社福機構補助、│
│ 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),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如無任何│
│ 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
│3.提出債務人「本人」「受扶養親屬」及「未成年子女」名下│
│ 所有金融機構(自107 年10月起迄今)之交易往來明細(金│
│ 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)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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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