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補字,110年度,12號
TCDV,110,消債補,12,2021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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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1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張蕙綉即張末


代 理 人 蔡逸軒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
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、第3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 爰限期命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書 記 官 徐玲玉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,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 │
│之證明文件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│
│本─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(紅色紙張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「債務人財產清單│
│、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│
│」,並應詳列下列事項: │




│1.債務人財產清單: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。若無任│
│ 何財產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
│2.聲請前二年(即自107年12月至109年12月)之收入數額: │
│ 例如薪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政府補助金、贍養費等之數額、原│
│ 因、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。 │
│3.聲請前二年(即自107年12月至109年12月)之必要支出數額│
│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│
│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(109年後為17,516元),則毋須提│
│ 出證明文件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依債權人人數提出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、「臺中地方法│
│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│
│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、債權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」之繕本。 │
│(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,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債務人以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者,應提出債務人向最大金融機│
│構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(附件須含債權人清冊),及最│
│大債權銀行收受申請書與附件之證明(如回執等)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,200元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關於財產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: │
│1.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?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?併提│
│出行車執照影本。 │
│2.除已陳報部分,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(含為他人擔保之│
│ 保證債務、稅捐債務、罰鍰債務、健保欠費...等)?若有 │
│ ,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,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。 │
│3.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,並增列於財產清單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關於收入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): │
│1.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最近二│
│ 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。 │
│2.目前職業?每月收入狀況?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│
│3.聲請人「本人」於聲請前二年(即自108年12月起迄今)之 │
│ 各項收入之明細(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、政府補助金、│
│ 社福機構補助、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),並檢附相關佐證│
│ 資料,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
│4.提出債務人「本人」名下所有金融機構(自108年12月起迄 │
│ 今)之交易往來明細(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)│
│ 。 │



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關於支出部分,應提出或說明(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;聲請│
│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.2倍(109年│
│度為17,516元)以下者,無庸提出相關證明。受扶養者之每月│
│必要生活費用數額,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│
│之比例以下者,亦同): │
│1.聲請前二年(即自即自108年12月起迄今)必要支出(含膳 │
│ 食、教育、交通、通訊、水電瓦斯、雜支、醫療、賦稅、扶│
│ 養費支出等)之「相關證明文件」,如無法完整提出,請說│
│ 明原因,併提出尚留存部分。 │
│2.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?使用權源為何?如基於租│
│ 賃關係使用,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,如無│
│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 │
│3.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,應提出: │
│(1)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。 │
│(2)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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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