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7號
抗 告 人 羅仕奇
羅士傑
相 對 人 廖兆祥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5
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10 年度司拍字第13號裁定,提起
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民法第873 條定有 明文。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,原屬非訟事件,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,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,於債權 及抵押權之存否,並無既判力。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,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 裁定。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,為保護其權利,得 提起訴訟,以謀解決,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,並據 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(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 269 號判決意旨、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二、本件相對人主張:抗告人羅仕奇、羅士傑為擔保相對人對於 抗告人之債權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,設定 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400,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,並登記日期為民國108 年9 月23日,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08 年11月30日。嗣抗告人於108 年9 月20日向相 對人借款2,000,000 元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 清償日期為108 年11月30日,詎債務人屆期未繳納,計尚欠 本金2,000,000 元及違約金400,000 元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 證明書、不動產登記謄本、借款契約書等為證,經本院民事 庭司法事務官審查其形式要件業已具備,裁定准許拍賣抵押 物。
三、抗告意旨略以: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並無借款及設定抵押權之 合意,相對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,形式上雖為借據,但實質 上卻係相對人向抗告人之父羅守東表示願以5,000 萬元購買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(不含建物),因買賣程序尚未完成,而
抗告人之父羅守東需款使用,故要求相對人先支付部分價金 ,相對人同意先行撥款200 萬元交付抗告人之父羅守東,惟 要求抗告人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供其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以資保障,是系爭抵押權設定僅係買賣價金先付200 萬 元之證明,故本件並無借款並設定抵押債權之事實,相對人 聲請拍賣抵押物,並無理由等語。
四、經查,抗告人前開所執與相對人間並無借款及設定抵押權之 合意等抗辯,核屬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,揆諸前揭 說明,尚非本件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所得審究。從而,本件 相對人既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 產登記謄本、借款契約書等為證,揆諸前揭說明,應認其實 行系爭抵押權之形式要件應已具備,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,並無違誤,抗告意旨請求廢棄 原裁定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對於非訟事件,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,法院裁定命關 係人負擔時,應一併確定其數額,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 示。
六、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 之1 第1 項、第449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
法 官 林金灶
法 官 林宗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,不得再抗告;如提再抗告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(須附繕本一份),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游語涵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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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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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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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臺中 │霧峰區 │萬斗六│ │19-2 │無│4563.00 │全部(羅仕奇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、羅士傑持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各1/2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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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臺中 │霧峰區 │萬斗六│ │19-3 │無│509.00 │全部(羅仕奇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、羅士傑持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各1/2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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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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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 │臺中市霧峰區萬│農舍 │1層:309.25 │ 無 │全部(羅 │
│ │ │斗六段19-2地號│鋼骨造 │ │ │仕奇、羅│
│ │1641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1層樓 │ │ │士傑持分│
│ │ │臺中市霧峰區峰│ │ │ │各1/2) │
│ │ │谷路295號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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