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0年度,28號
TCDV,110,家繼訴,28,2021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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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
原   告 傅木生 
代 理 人 黎旭  
被   告 徐天松 
      徐天保 
      徐天鶴 
      何徐麗華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」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又「原告之訴,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。次 按「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 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查: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,債務人應繼分四 分之一,遺產價值6229平方公尺×340 (公告現值)×1/4 =529465元,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。惟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,依前開說明,自應繳納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限期如 數繳納本件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綉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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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