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0年度,104號
TCDV,110,司繼,104,20210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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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繼字第104號
聲 請 人 鄭中翰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。
二、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。
三、經聲請人簽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   日
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林敬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陳惠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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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