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47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三才工程有限公司、林周斯帖、何國珍
、林益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內相對人林周斯帖、何國珍二人之身分
證字號相同,應為誤繕相對人身分證,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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