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841號
TCDV,110,司票,841,20210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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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841號
聲 請 人 黎美惠 
 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
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「玖拾
  」元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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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