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3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傅紘宬即傅文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零玖元,及
其中⑴新臺幣捌萬零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
日起,⑵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
十八日起,⑶新臺幣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
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⑵年息
百分之十二⑶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凱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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