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934號
TCDV,110,司促,4934,2021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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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93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債 務 人 傅紘宬即傅文政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零玖元,及
  其中⑴新臺幣捌萬零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
  日起,⑵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
  十八日起,⑶新臺幣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
  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⑵年息
  百分之十二⑶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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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