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844號
TCDV,110,司促,4844,2021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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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844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代 理 人 林政豐 
債 務 人 林品亦即信心企業社




債 務 人 林意明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陸佰陸拾玖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七點七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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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