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787號
TCDV,110,司促,4787,2021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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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78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


債 務 人 童宏彬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叁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33033898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   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0年01月止,共
  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,453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 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  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 ㈢相關欠費子號:Y073256、26200370、26200390、0933033
   898、0965241918、0978241918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欠費設備清單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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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