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
債 權 人 林芷儀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煒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「林芷儀」抑或為「岐園企業社」
?因發票抬頭為岐園企業社,並請確認本件請求法律依據
究依「借款」抑或為「貨款」?因臺端聲請狀事實理由欄
與所附證物資料不相符,若為誤繕,應具狀更正債權人及
事實理由欄,必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徐煒玲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
人記事均勿省略),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