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642號
TCDV,110,司促,4642,2021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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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642號
債 權 人 台中公園別墅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廖天賜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陳彩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提出廖天賜台中公園別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
   文件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,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...
   等)。
  ㈡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
   人會議紀錄影本。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
  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。
  ㈢提出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
   債務人繳納之證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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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