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559號
TCDV,110,司促,4559,20210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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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55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黃婉禎 


債 務 人 詹心妤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零玖佰壹拾柒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債務人黃婉禎於民國104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
  ,邀同債務人詹心妤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
  額度一筆,金額新臺幣800,000元整,並出具「撥款通知書
  」動用8筆,計新臺幣380,917元整。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
  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
 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
  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
  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月以
  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
  約金。
 ㈡詎債務人黃婉禎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,並未依約履行債務,
  迄今尚餘本金380,917元(逾期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依雙方
  原簽契約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詹心妤為連帶保證
  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。
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  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  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  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借據1紙,撥款申請書8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智凱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559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婉禎、詹│自民國109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380917│心妤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九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婉禎、詹│自民國109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80917│心妤   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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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