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530號
TCDV,110,司促,4530,20210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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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53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林煥章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
 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林煥章於民國94年01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,000
  元整﹝參證物一﹞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
 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
  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目前尚餘191
  ,936元整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
  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
 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
  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
  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
 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智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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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