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85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李映萱
債 務 人 白豐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
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繳款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
佰元,繳款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,惟違約
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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