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454號
TCDV,110,司促,4454,20210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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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
債 權 人 林雅雯 
債 務 人 名俯建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游進亨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  票   日  │ 金       額 │  利 息 起 算 日   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
│  │            │   新 臺 幣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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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10年1月10日      │5,500,000元      │110年1月12日     │FN0019785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10年1月15日      │5,500,000元      │110年1月16日     │FN0019786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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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名俯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