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446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黃世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弘昇、陳湘盈即陳佳霖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陳報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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