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426號
TCDV,110,司促,4426,2021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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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
債 務 人 毛正信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叁拾叁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十二
  點三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    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
   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
    ,合先敘明。
  (二)緣債務人毛正信於民國105年1月21日,向聲請人借款新
    臺幣貳拾伍萬元整,並訂立約定書乙紙,約明利息及違
    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
    請求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償,雖經催討,均未見效
    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鈞院鑒
    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
    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1、合併函影本、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、放款短查詢
     、交易明細資料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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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