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304號
TCDV,110,司促,4304,2021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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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304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
債 務 人 鄒承訓即鄒建文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
  十五點一六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收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鄒承訓即鄒建文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
    約書,借款期間自93年6月18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
  (二)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第十條約定,債務
   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
    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
    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(三)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    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
    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聲請人(債權人)萬泰
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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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