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04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鄒承訓即鄒建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
十五點一六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收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鄒承訓即鄒建文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
約書,借款期間自93年6月18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
(二)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第十條約定,債務
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
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
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(三)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
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聲請人(債權人)萬泰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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