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100號
TCDV,110,司促,4100,2021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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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許德輝即許德政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民國104年9月1
  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
  之循環信用利率,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。』故請求予以
  限縮,在此合先敘明。
 ㈡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「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
  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,而約定向持卡人
  收取違約金時,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、二及三期之違約金
  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、四百元及五百元。」,合先
  敘明。
 ㈢查債務人許德輝即許德政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
  成協商,債務協商內容由信用卡(債權金額16666元,所佔
  比例100%)組成,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4月9日,即未再清
  償其所欠款項,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視未到期部分為全部
  到期,並回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,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
  清償之消費帳款。
 ㈣信用卡債權部分
  ⒈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1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
   ,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
  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
   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並須於當(次)月之繳
  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,逾期時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
   第15條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
   ,及自民國96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加計新臺幣
   15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  ⒉緣債務人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,連續
   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,故本行於95年7月26日,依本
   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之規定終止契約及其期限利益,
   並向債務人請求未清償之款項暨依未清償之款項金額加計
   違約金。
 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契據影本及
   帳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
   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維權
   益,實感德便。
 
釋明文件:證一:戶籍謄本。證二:相關契據。證三:帳務資料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淑鈴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許德輝即許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 │15125 │德政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點九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96年4 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10日起  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許德輝即許│自民國96年4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月加計新臺幣│
│  │15125 │德政   │月10日起  │      │壹佰伍拾元之違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約金,違約金之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計收最高以連續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三期為限。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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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