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019號
TCDV,110,司促,4019,2021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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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019號
債 權 人 林宸諒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智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
   票、匯款收據影本)
  ㈡確認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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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