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19號
債 權 人 林宸諒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智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
票、匯款收據影本)
㈡確認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