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4014號
TCDV,110,司促,4014,2021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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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014號
債 權 人 吳建宗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摩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
 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借據、匯款收據影本)
  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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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