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68號
TCDV,110,司促,3868,2021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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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868號
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


債 務 人 羅明全即羅福全

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,及
  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叁拾元,及自
  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
   計算之利息。
 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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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