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
債 權 人 陳國華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且債權人之請 求,應釋明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【(一)請提出精饌美麗新世界契約契約編號ML14F051、ML14 F0 48、ML14F039、ML14F040、TWCT0000000之契約書影本。 (二)提出債權人已繳款新台幣1,700,000元之相關收據影本 或相關繳款釋明資料。】,債權人雖補正上開契約書影本, 惟並未就已繳款之事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,揆諸前揭規定, 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,應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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