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
債 權 人 陳國華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精饌美麗新世界契約契約編號ML14F051、ML14F048
、ML14F039、ML14F040、TWCT0000000之契約書影本。
㈡請提出債權人已繳款新臺幣1,700,000元之相關收據影本
或相關繳款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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