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729號
TCDV,110,司促,3729,2021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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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莊坤龍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叁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莊坤龍於民國94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
   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
  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4年04
   月08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   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
   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   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
  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  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  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2日止
   累計210,185元正未給付,其中59,114元為本金;150,987
   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   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莊坤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
   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2日止累計312,258元正未
   給付,其中85,644元為消費款;223,014元為利息;3,600
  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  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 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
   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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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莊坤龍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59114 │     │2月03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莊坤龍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85644 │     │2月03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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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