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520號
TCDV,110,司促,3520,202102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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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
債 權 人 陳柏叡 
債 務 人 廖韋瑞 

債 務 人 呂娟惠 

 
一、㈠債務人廖韋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元
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呂娟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元
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 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,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
   者,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。
 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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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