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
債 權 人 陳柏叡
債 務 人 廖韋瑞
債 務 人 呂娟惠
一、㈠債務人廖韋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呂娟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,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
者,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。
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