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520號
TCDV,110,司促,3520,2021020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
債 權 人 陳柏叡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韋瑞呂娟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台端聲請狀所附之本票(票據號碼:CH331368)影本因指印
   過黑,本院無從判定本票簽發者姓名及到期日,請提出清
   晰可辨識簽發者及到期日之本票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