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
債 權 人 陳柏叡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韋瑞、呂娟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狀所附之本票(票據號碼:CH331368)影本因指印
過黑,本院無從判定本票簽發者姓名及到期日,請提出清
晰可辨識簽發者及到期日之本票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