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471號
TCDV,110,司促,3471,20210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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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471號
債 權 人 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澄明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提出訂金1,091,429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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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展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