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359號
TCDV,110,司促,3359,2021020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田大瀧即田大智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柒拾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
  每月月付金之金額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伍元為基準,按日以
 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
  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