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4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郭澤逸
債 務 人 郭冠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柒佰叁拾捌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郭澤逸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,邀同債務人
郭冠宏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
幣800,000元,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「撥款通知書
」撥款,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9筆貸款金額
分別為42,878元、42,878元、42,985元、55,985元、61,985
元、66,005元、66,005元、65,110元及65,405元,並約定應
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,按
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,開始分108期
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
償還本金或利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(即按中華
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.15%計
算),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
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
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郭澤逸借得前開款項後,自109年9月29日起
,並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結欠本金190,738元及利息、
違約金未還,迭經催討無效,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
,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所有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郭冠宏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
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
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如無法送達時,酌請依據民
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
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
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謹 狀
釋明文件: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
查詢單、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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