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196號
TCDV,110,司促,3196,2021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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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196號
債 權 人 黃啟良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臺北市中正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 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黃毅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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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