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楊鎰珅即楊鈁清即楊成清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叁拾柒元
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零貳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
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
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