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80號
債 權 人 張鐙蔚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、李泰龍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釋明60萬元合約書附約所示甲方為何有二人?(主約)張心
縈(附約)張鐙蔚之意思為何?
㈢確認李泰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二人
連帶給付之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黃毅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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