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980號
TCDV,110,司促,2980,2021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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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980號
債 權 人 張鐙蔚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李泰龍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釋明60萬元合約書附約所示甲方為何有二人?(主約)張心
   縈(附約)張鐙蔚之意思為何?
  ㈢確認李泰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  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二人
   連帶給付之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毅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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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