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
債 權 人 張林麗珠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若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並提出債務人「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60
283930號)」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86,667元是否正確?(與聲請狀事
實理由計算式50,000×1/3×8=133,334不符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, 台灣公司情報網